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39號原 告 鄧阿英上列原告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春風之遺產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稅免稅證明書之核定價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313,714元,原告得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為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656,857元(計算式:5,313,714元 ÷ 2 =2,656,857元),應徵收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