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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消債更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黃麗香代 理 人 王亭婷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甲○○自民國113年6月1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記載,固註記聲請人為「樺佩精品服飾」之負責人。惟查,上開商號於88年3月12日辦理註銷登記,有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年1月12日財高國稅港銷字第1132600098號函可稽,堪認聲請人於5年內並無從事超過平均每月營業額20萬元之營業活動。是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核屬消債條例所稱消費者,先予敘明。

二、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達3,435,373元,有不能清償之情事,曾於000年00月間依消債條例向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四、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等件為證,並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可參。經查:

㈠、關於聲請人現在收入部分,聲請人於全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擔任環保員,每月收入約13,000元,有薪資明細表可參,堪信屬實。另聲請人兼職從事便當店及打掃臨時工,分別每月收入為7,560元、5,000元,有切結書在卷可稽,則聲請人現在每月收入應為25,560元(計算式:13,000+7,560+5,000=25,560)。至聲請人現在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10,000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惟低於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13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之數額,洵堪採信。又聲請人育有未成年子女1名,現年16歲,其110至111年無所得,名下無財產,現仍在學中,有戶籍謄本、學生證影本、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參,堪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而聲請人配偶於98年5月6日死亡,有上開戶籍謄本可佐,則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應由聲請人獨自負擔,是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上開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為17,076元,則聲請人主張低於上開金額之扶養費10,000元,亦足採信。

㈡、基上,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費用及扶養費後,僅餘5,560元(計算式:25,560-10,000-10,000=5,560)。至聲請人名下固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有上開公司投保證明及保單可稽,惟本院審酌上開保單未解約前尚無法用以清償。而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已達7,585,709元,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可考,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而有更生之原因。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

五、綜上,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