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5號聲 請 人 蔡秋聰律師即余昭蓉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余昭蓉破產事件(本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請酌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余昭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16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破字第2號裁定選任為余昭蓉之破產管理人後,由本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產事件執行。茲破產事務已受理申報債權完畢,資產亦已全部變價完畢,僅賸財產分配等後續程序,期間聲請人處理之破產事務及時數如附表所示。本件破產事件破產財團之財產既已均變價完畢,且債權人僅4名,均未對債權金額有異議,為利破產程序終結,爰聲請裁定酌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民法第5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又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84條、第95條第1項第3款、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破產管理人固基於委任關係管理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惟審酌上開破產法相關規定,為使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得受分配,自應許其於破產程序終結前,向法院聲請核定其報酬。再按法院為破產管理人報酬之核定,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擔任工作期間之長短及其付出辛勞之程度、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之地位暨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而就具體個案加以判斷,不宜單憑破產財團財產價值之一定比例定之。
三、經查:
㈠、本院於110年2月3日裁定宣告余昭蓉破產,並選任聲請人蔡秋聰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有本院109年度破字第2號裁定可稽。又本件破產程序雖尚未終結,惟破產財團待處分事務僅賸本件破產管理人報酬之核定及分配款分配予債權人之事宜,此有本院110年度執破字第1號卷宗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核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本件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事件之內容、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擔任工作期間約1年10個月(破產管理人出席1次債權人會議,為變更要保人事件出庭5次,處理本件破產事件總時數達127.5小時),暨衡酌本件無破產優先債權人,普通債權人人數為4人,已申報之破產債權為新臺幣(下同)163萬8,744元,其債權及相關申報程序,尚稱單純,而破產財團係均由現金所組成,無進行拍賣變價程序之必要,後續分配事宜相對單純,又破產管理人尚餘將款項分配予債權人之程序未終結,暨律師同業收受酬金標準等一切情形,認本件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16萬元,應屬適當。
四、依破產法第8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附表:
編號 日期 工作事項 時數/小時 備註 1 110年8月12日 與破產人討論及財產移交 3.5 2 110年8月16日 收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七賢分行110年8月11日函(陳報債權)及審核債權 1.5 3 110年8月18日 收受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函(陳報債權)及審核債權 1 4 110年8月19日 ①撰陳報2狀(陳報保險單共6份及金融存摺2份並製成財產接收紀錄) ②聲請狀(聲請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2.5 參附件1 5 110年8月19日 至屏東地院閱卷 4 6 110年8月25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通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公司申報債權)、副本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含行政事務、郵寄等時間。 1 參附件2 7 110年8月25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通知國泰世華銀行債權管理部申報債權)、副本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含行政事務、郵寄等時間。 1 參附件3 8 110年8月27日 撰聲明異議狀(佳信國際債權異議) 2 參附件10 9 110年9月1日 收受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10年8月30日函(陳報債權)及審核債權。 1 10 110年9月1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受文者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申報破產債權,利息部分不明確請補充說明並確定債權數额。 1.5 參附件6 11 110年9月1日 收受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2號裁定確定證明書 12 110年9月3日 整理資產表、債權表 2.5 13 110年9月3日 收受聚信法律事務所110年9月1日函(代為通知債權轉讓) 0.5 14 110年9月3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受文者黃榮謨律師,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對破產人余昭蓉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 1.5 參附件15 15 110年9月3日 整理資產表 2 參附表2 16 110年9月6日 收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陳報狀(陳報債權)及審核債權 1.5 17 110年9月10日 撰陳報3狀(檢附資產表、債權表),含行政事務、郵寄等時間。 1 18 110年9月13日 更正債權表 1 參附表1 19 110年9月13日 收受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10年9月10日函(陳報債權及審核債權) 2 20 110年9月14日 債權人會議 5 21 110年9月15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受文者監查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檢送更正後之破產財團債權表),含行政事務、郵寄等時間。 1 參附件13 22 110年9月16日 撰陳報4狀(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陳報更正編造債權表),含行政事務、郵寄等時間。 1 參附件12 23 110年9月22日 收受滙誠第一資產110年9月15日函(陳報債權)及審核債權 2 24 110年10月7日 至屏東地院閱卷 4 25 110年10月27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受文者監查人佳信國際(檢送高雄地院民事通知及余珍如起訴狀)、副本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含行政事務、郵寄等時間。 1.5 參附件34 26 110年10月29日 撰余珍如變更要保人-管轄錯誤答辯狀 3 參附件35 27 110年11月3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受文者監查人佳信國際(檢送余珍如變更要保人事件有關管轄之答辯狀)、副本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1 參附件36 28 110年11月4日 至印章店刻余昭蓉破產管理人蔡秋聰律師印章 至國稅局申請余昭蓉破產管理人蔡秋聰律師統編、刻余昭蓉破產管理人蔡秋聰律師印章 3.5 29 110年11月4日 撰余珍如變更要保人答辯狀 2.5 30 110年11月5日 收受高雄地方法院裁定,變更要保人事件(移送屏東地院) 31 110年11月17日 至臺灣銀行開立余昭蓉破產管理人蔡秋聰律師帳戶 2 32 110年11月23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受文者監查人佳信國際(報告余珍如訴訟事件及破產財圑事務進度)、副本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1.5 參附件38 33 110年11月30日 收受高雄地方法院函變更要保人事件,裁定移送屏東地院確定 34 110年11月30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受文者新光保險、康健保險、富邦保險(解除保險契約,並請貴公司將應償付之解約金交破產財圑於臺灣銀行帳戶)、副本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3 參附件17-19 35 110年12月1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受文者監查人佳信國際(擬出賣處分破產財團臺灣農林股份204股及元大金融控股份138股,請監查人行使同意權)、副本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2 參附件23 36 110年12月9日 收受新光人壽110年12月7日函(解除破產人保險契約並給付解約金35萬5,235元至破產管理人於臺灣銀行帳戶) 37 110年12月10日 收受國際康健人壽110年12月3日函(解除破產人保險契约並給付解約金11萬5,798元至破產管理人於臺灣銀行帳戶) 38 110年12月10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受文者監查人佳信國際(通知監查人新光保險解約金35萬5,235元、康健保險解約金11萬5,798元已分別匯入破產財圑臺灣銀行帳戶)、副本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含行政事務、郵寄等時間。 1 參附件20 39 110年12月24日 收受佳信國際110年12月23日函(同意出賣處分臺灣農林及元大金融控股份) 40 110年12月27日 收受富邦人壽解除破產人保險契約金34萬3,955元 41 110年12月27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受文者監查人佳信國際(通知監查人富邦保險解約金34萬3,955元匯入破產財團臺灣銀行帳戶)、副本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含行政事務、郵寄等時間。 1 參附件20 42 111年1月24日 至台銀開立證券戶 1.5 43 111年1月26日 撰余珍如變更要保人答辯狀 2.5 參附件41 44 111年1月26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受文者監查人佳信國際(檢送余珍如變更要保人開庭通知及破產管理人答辯狀影本)、副本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含行政事務、郵寄等時間。 1 參附件40 45 111年3月2日 至屏東開庭(余珍如變更要保人事件),並當庭收受對造準備㈠狀繕本 5 46 111年3月30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受文者潮州新生路郵局(請將破產人帳戶内款項依法解交至破產財團臺灣銀行之帳戶)、副本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2 參附件21 47 111年3月30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受文者監查人佳信國際(檢送余珍如變更要保人訴訟事件,原告當庭所提準備狀繕本及聲請訴訟告知暨調查證據狀影本、監查人可聲請參加本件訴訟下次庭期為111年5月4日)、副本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1 參附件42 48 111年4月6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受文者監查人佳信國際(潮州郵局之款項1,029元已至高雄地方法院取回並匯入破產財團臺灣銀行專戶)、副本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1 參附件22 49 111年4月12日 撰答辯2狀(余珍如變更要保人事件) 2 參附件43 50 111年4月19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受文者監查人佳信國際(檢送余珍如變更要保人訴訟事,原告所提準備㈡狀繕本及破產管理人所擬答辯狀影本)、副本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1 參附件44 51 111年5月4日 至屏東地院開庭(余珍如變更要保人事件) 5 52 111年5月11日 至屏東地院閱卷(余珍如變更要保人) 4 53 111年5月12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受文者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協助查詢破產人往來券商股票買賣帳戶等資料)、副本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1.5 參附件25 54 111年6月1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受文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協助查詢破產人往來券商股票買賣帳戶等資料)、副本屏朿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1 參附件26 55 111年6月13日 收受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111年6月10日函(檢送余昭蓉集中保管股票資料)及核閱 1.5 參附件27 56 111年6月14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受文者元大證券六合分公司(請協助以市價賣出破產人名下台灣農林204股及元大金融控138股,並將售出股票所得匯入破產財團臺灣銀行帳戶)、副本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1.5 參附件28 57 111年6月16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受文者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請協助以市價賣出破產人名下台灣農林204股及元大金融控138股,並將售出股票所得匯入破產財團臺灣銀行帳戶)、副本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1 參附件29 58 111年6月22日 收受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0日函(本公司為金融控股公司無法查知子公司之客戶帳戶相關資料) 59 111年6月23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受文者元大證券(請協助以市價賣出破產人名下台灣農林204股及元大金融控138股,並將售出股票所得匯入破產財圑臺灣銀行帳戶)、副本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1 參附件31 60 111年6月30日 收受對造陳廣祐律師提出變更聲明暨準備㈢狀繕本,並核閱書狀 2 61 111年7月22日 至屏東地院開庭(余珍如變更要保人事件) 5 62 111年8月8日 收受佳信國際事業提出陳述意見狀繕本,並核閱書狀 1 63 111年8月12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受文者監查人佳信國際(擬不處分破產人名下台灣農林204股及元大金融控138股,向監查人報告)、副本屏東地力法院民事執行處 1 參附件32 64 111年8月18日 收受屏東地方法院變更要保人判決書,並核閱 0.5 65 111年8月23日 收受佳信國際111年8月17日函(同意不起分破產人名下台灣農林204股及元大金融控138股) 66 111年9月13日 收受屏東地方法院變更要保人事件對造聲明上訴狀繕本 67 111年8月22日 撰陳報5狀 1 參附件45 68 111年9月13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受文者監查人佳信國際(檢送余珍如變更要保人聲明上訴影本)、副本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0.5 參附件46 69 111年9月27日 收受碩理法律事務所,變更要保人事件上訴理由狀繕本,並核閱書狀 1 70 111年9月28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受文者監查人佳信國際(檢送余珍如變更要保人二審之上訴理由狀影本)、副本屏朿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1 參附件47 71 111年11月10日 撰余珍如變更要保人事件二審答辯狀 2.5 參附件49 72 111年11月11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受文者監查人佳信國際(檢送余珍如變更要保人二審開庭通知及破產管理人所擬答辯狀影本)、副本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1 參附件48 73 111年11月18日 收受高院佳信國際聲請參加訴訟狀繕本 74 112年1月11日 開庭(二審余珍如變更要保人事件) 3 75 112年3月10日 開庭(二審余珍如變更要保人事件) 3 76 112年5月3日 收受碩理法律事務所,二審余珍如變更要保人事件陳報暨聲請續行調解狀繕本 77 112年5月31日 開庭(二審余珍如變更要保人事件) 4 78 112年6月2日 收受高院變更要保人事件調解筆錄,及核對調解内容 0.5 79 112年6月7日 撰破產管理人函-受文者監查人佳信國際(陳報余珍如變更要保人事件聲請二審法院移付調解成立)、副本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含行政事務、郵寄等時間。 1 參附件52 共計時數 1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