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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3號聲 請 人 張美子相 對 人 慶宇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世宇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慶宇工業有限公司與謝禎峯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111年度司字第6號),聲請第三人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慶宇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慶宇公司)之債權人,前經以慶宇公司污染其所有土地對其構成侵權行為為由,向本院聲請就慶宇公司之資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61號案件裁准其假扣押聲請在案。嗣聲請人持前開假扣押裁定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辦理保全程序執行時,經向承辦司法事務官請求調閱本件(即本院111年度司字第6號選派檢查人案件,係股東謝禎峯就慶宇公司提出聲請)案卷資料以查明慶宇公司所有銀行帳戶而利執行,詎司法事務官於調卷後,以慶宇公司於本件已聲請就公司帳戶資料保密為由而駁回所請,並函明聲請人得於聲請閱覽本件卷宗並查明債務人帳戶資料後,另行陳報該處續與執行。為免債務人慶宇公司脫免或隱匿其財產,且慶宇公司主張於本件案卷內保密其帳戶資料,實與該公司隱私或業務祕密等無涉,自應准許聲請人閱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本於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請准閱覽、抄錄或攝影本件卷內資料等語。

三、查聲請人固提出前揭假扣押裁定影本及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號保全程序執行案件112年5月23日承辦司法事務官函文等各1紙為據,而為前開主張;惟聲請人縱為該假扣押保全處分執行案件之債權人,審諸本件原係公司股東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就慶宇公司選派檢查人,則聲請人以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准許閱覽卷內資料,核與公司、股東間基於公司法規定之爭執無涉,自非本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第三人。又聲情人除上理由外,並未釋明有何其餘本件相關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亦未提出本件當事人已經同意其閱覽卷內資料憑據,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前開所請,自無理由,請求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3-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