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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1號聲 請 人 方政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彥吉間請求解任信託受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完足聲請費用。查本件信託契約之權利價值為新臺幣(下同)8,926,400元(以信託標的七筆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裁判案由:解任信託受託人
裁判日期:202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