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2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方政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彥吉間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仲敏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