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黃凡益被 告 趙澤恕

王法治陳品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因調解筆錄中之協議內容不存在及委任書無效而受有損失,其請求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另應提出被告等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