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9號原 告 黃蘭茵被 告 吳麗梅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42,99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000元×9,542.99平方公尺=9,542,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545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