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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4號原 告 周德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宇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81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縣○○市○○路00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予以計算,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5,783元(計算式:281×21700×1206/10000+3704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3-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