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4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蘇秋雲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沛聰、賴麗琳、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二、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