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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2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柏菖、黃信鵡、黃信融、黃秀娥間請求塗銷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許願行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二、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及同段153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登記
裁判日期: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