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01號原 告 呂麗美
郭虹余
郭懿慧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1,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