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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69號原 告 陳進賢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被 告 李亞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6,510元(即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上所載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裁判日期: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