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71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黃靜茹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漢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林信昌(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