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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號原 告 陳欽義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大仁科技大學間撤銷董事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11年1 月30日第17屆第11次董事會所為提請審議本法人第17屆董事出缺補選案、提請審議續聘現任校長郭代璜教授擔任校長案、提請審議本校110學年度決算案、提請審議本校採購實施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提請審議本校便利商店及學生餐廳租賃案、提請討論修正本校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案、提請討論本校111年度教職公年終績效獎金核發金額案、提請討論110學年度財團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案之決議,經核其聲明係就系爭決議有所請求,且其性質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請求,是本件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裁判案由:撤銷董事會決議
裁判日期:202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