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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2號原 告 公業黃庭政法定代理人 黃麗華訴訟代理人 黃勤惠

蔡桓文律師被 告 黃張玉英即黃瑞興之繼承人

黃志成即黃瑞興之繼承人

黃志功即黃瑞興之繼承人

黃敏芳即黃瑞興之繼承人

黃瑞明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99號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裁定命於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99號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4年度上字第128號審理終結並確定在案,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