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3號原 告 陳欽義被 告 財團法人大仁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黃國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董事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及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裁判案由:撤銷董事會決議
裁判日期:2023-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