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冬財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黃代蓉
徐茂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7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蔡壹安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簡秀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