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俊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佳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7,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6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