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慧珍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0,7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4-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