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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陳玉花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陳忠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解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裁判案由:返還解約金
裁判日期:2023-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