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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6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施寶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美香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裁判日期:202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