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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80號抗 告 人 呂德政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建成、葉又誠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等事件,對於民國115年7月2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經本院於同年8月12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31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費等情,有該裁定、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劉佳燕法 官 廖鈞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紀婕

裁判案由:解除套繪管制等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