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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5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潘政榮

潘深泉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郭清華

郭勝利

任維嫻郭新選賴地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萬8,250元(計算式:59.75×7,000=418,25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劉佳燕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裁判日期:202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