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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0號原 告 謝淑合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被 告 張東盛

張基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1日提出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書狀,業以被告張東盛、張基宏給付不能為由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準此,原告請求被告張基宏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即有疑義,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4-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