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9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裕田
李國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永珅、蔡龍秋間請求給付讓渡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