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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19號原 告 張秋成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被 告 吳惠美

張健彰張采媞(即張家瑜)

張榮正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秋全被 告 張英國

張陳秀雲張榮進張慧卿張慧鳳張智虔張永定兼 上二 人法定代理人 朱匯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法定空地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裁判日期:2024-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