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凡益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廖春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