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安禾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秉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黃秀蘭、李玫靜、李怡瑾、郭李閨秀、李松彰、李騌源、李馥煊、黃葉淑子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