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8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坤鴻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歐德邁綠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新博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