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6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淑莉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有政

林芯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即原告溢繳之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1萬2,623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業經本院112補字558號裁定,依法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萬6,140元,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各為2萬0,701元、3萬1,051元。上訴人即原告於起訴時及上訴時各溢繳5,049、7,574元,合計1萬2,623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