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67號上 訴 人原 告 許世甫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許英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原審判決命上訴人之訴駁回。經查,本件上訴人係請求確認被繼承人許吳玉雪與被上訴人間就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於105年9月22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無效,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將被繼承人許吳玉雪所遺系爭土地,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經核上訴人前開請求之目的係為回復上訴人對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所有權,足見上訴人係就系爭土地之全部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而為本件起訴請求,是本件上訴利益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即112年12月18日)之交易價額計算之,即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萬3,32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800元×(1268.29+183.32+1225.34+902.69+1174.51平方公尺)=3,803,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