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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6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美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燕妮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5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