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81號原 告 郭昭世訴訟代理人 郭悟凡訴訟代理人 劉建畿律師
李慶榮律師複 代理 人 林宜儒律師被 告 郭昭國訴訟代理人 郭俊彥被 告 郭正雄之遺產管理人王炯棻
陳嘉川
陳明進陳進祥陳明在陳信榮陳兆飛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洪美香被 告 陳金泰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被 告 陳清山
黃品香黃吉龍黃江龍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君文被 告 黃宥勳
陳正偉
黃鉦鈞洪文聰洪啓雄阮資堡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阮茂峯被 告 鄭憲隆兼 訴 訟代 理 人 陳清山被 告 黃乃懿兼 訴 訟代 理 人 陳燕山被 告 陳正國
陳瀚洋
陳楷澔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慧如被 告 陳達成(即陳新榮、陳宗泰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被 告 陳昱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16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