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字第1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薏蘋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俊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曾士哲法 官 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