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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選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字第3號原 告 林漢丑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律師被 告 黃禎祥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複 代理人 趙禹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民事第一庭」之記載應更正為「選舉法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前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李育任法 官 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2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