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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選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字第6號原 告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鍾佩宇訴訟代理人 曾智暐檢察事務官

李念祖檢察事務官被 告 張字豪訴訟代理人 黃心慈律師

李衣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李育任法 官 劉佳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