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字第6號原 告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鍾佩宇訴訟代理人 曾智暐檢察事務官
李念祖檢察事務官被 告 張字豪訴訟代理人 黃心慈律師
李衣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李育任法 官 劉佳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