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醫字第2號原 告 蔡文成
簡春蕊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
張琳婕律師被 告 蔡文忠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陳鵬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醫偵字第1號被告涉嫌過失傷害等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等案件,現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112年度醫偵字第1號),而檢察官亦將被告是否涉有醫療疏失囑託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目前尚在鑑定中,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81頁),因被告所涉犯罪嫌疑有罪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之待證事項,應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惟相關證據現均在檢察官偵查中,致使本件民事訴訟程序難以進行,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