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33號原 告 王仁宏
王仁孚王林秀卿李克溫馮明雄劉伯男
李寬裕李一天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馮王貞美原 告 盛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河崎君榮兼上十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銘勳(兼李承哲、Linda Cheng-yu Li即李青彧
之承當訴訟人)複 代理 人 趙家光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林必慧
朱元祥
劉顯達馬秀如林國彬杜炯烽李春長
胡茹萍
羅文基
廖東亮賴慶祥洪清池
李奇芳鍾任琴陳德華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