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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33號原 告 王仁宏

王仁孚王林秀卿李克溫馮明雄劉伯男

李寬裕李一天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馮王貞美原 告 盛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河崎君榮兼上十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銘勳(兼李承哲、Linda Cheng-yu Li即李青彧

之承當訴訟人)複 代理 人 趙家光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林必慧

朱元祥

劉顯達馬秀如林國彬杜炯烽李春長

胡茹萍

羅文基

廖東亮賴慶祥洪清池

李奇芳鍾任琴陳德華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