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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 告 陳章裕被 告 鄭

高瑋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沈庭慧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17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與收費答詢表查詢(見本院卷第87至99頁)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裁判日期:202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