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威舒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永心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堃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處理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4萬9,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7,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