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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監宣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16號聲 請 人 李○琴 住屏東縣○○市○○街00號相 對 人 陳○仁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李○琴為受監護宣告人陳○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被繼承人陳江○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被繼承人陳○榮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之繼承及分割事宜。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鈞院以民國111年度監宣字第3號裁定,宣告相對人陳○仁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聲請人李○琴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指定李○琴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現因:一、相對人母親陳江○葉於108年9月1日死亡後,就其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全體繼承人已協議以附表一所載之分割方法分割,需辦理繼承及分割事宜。二、相對人胞弟陳○榮於110年10月11日死亡後,就其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全體繼承人已協議以附表二所載之分割方法分割,需辦理繼承及分割事宜。為此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2項,聲請許可處分相對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之。

三、經查,相對人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3號裁定,宣告相對人陳○仁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聲請人李○琴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指定李○琴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3號裁定影本、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陳江○葉、陳○榮死亡後,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如附表一、二遺產部分,業據提出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2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2份、遺產分割協議書9份、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2份、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2份、新光銀行存款分割方案、陳○榮財產清冊繼承狀況表暨各財產分配協議書及匯款單據等附卷可佐。依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核定價額,被繼承人陳江○葉、陳○榮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86,118元、4,853,052元,相對人之應繼分比例均為1/5,據此相對人依其應繼分比例應分得價值共計為1,027,834元〔計算式:286,118 ×1/5+4,853,052 ×1/5= 1,027,834,元以下四捨五入)〕,又依附表一、二所載全體共有人所協議之分割方法,相對人可分得之遺產價值共計為1,062,993元〔計算式:286,118 ×1/5 +3,778,849 ×1/5 +250,00

0 =1,062,993)〕。審酌相對人取得遺產價值已逾其應繼分之價值,且對於相對人並無不利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請求許可為相對人陳○仁辦理其被繼承人陳江○葉、陳○榮所遺不動產之繼承及分割事宜,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政學附表一編號 財產項目 權利範圍 核定價值(新臺幣) 分割方法 0 屏東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59平方公尺) 1/0 000,671元 依各繼承人應繼分分割 0 屏東市○○段○○段000○號建物(門牌:屏東縣○○市○○街00號) 1/0 00,543元 依各繼承人應繼分分割 0 新光銀行活存 00,904元 依各繼承人應繼分分割 總計:新臺幣286,118元附表二編號 財產項目 權利範圍 核定價值 (新臺幣) 分割方法 0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1,666.46平方公尺) 49/10000(公同共有) 000,003元 由繼承人陳○德取得全部;再由繼承人陳○德分別以250,000元補償各繼承人。 0 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苗栗縣苗栗市站前1號9樓之6) 全部 (公同共有) 000,200元 0 屏東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59平方公尺) 1/0 000,414元 依各繼承人應繼分分割 0 屏東市○○段○○段000○號建物(門牌:屏東縣○○市○○街00號) 1/0 00,200元 依各繼承人應繼分分割 0 第一銀行存款 0,059,338元 依各繼承人應繼分分割 0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 00,387元 依各繼承人應繼分分割 0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 00,000 依各繼承人應繼分分割 0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 000,199元 依各繼承人應繼分分割 0 彰化商業銀行存款 000,495元 依各繼承人應繼分分割 00 玉山商業銀行存款 00,371元 依各繼承人應繼分分割 00 華航股票(866股) 00,462元 依各繼承人應繼分分割 總計:新臺幣4,853,052元

裁判日期:2024-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