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保險字第14號原 告 吳惠斌法定代理人 簡惠玲訴訟代理人 陳家宜律師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簡光昌法 官 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彥伶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