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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保險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保險字第14號原 告 吳惠斌法定代理人 簡惠玲訴訟代理人 陳家宜律師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簡光昌法 官 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彥伶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