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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保險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保險字第2號上 訴 人 黃曼恩

伍龍幹送達代收人 李堂甫被 上訴人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被 上訴人 陳民漢法定代理人 陳氏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變更受益人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47,8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06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日期:202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