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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事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事聲字第10號異 議 人 彭文正相 對 人 通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衍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聲字第6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所為113年度司聲字第6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3年5月3日寄存送達異議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原裁定卷第18頁),異議人於同年5月13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提出異議,未逾10日不變期間,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對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0年建字第11號判決相對人全部勝訴,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伊負擔,嗣伊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判決駁回伊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伊負擔確定。惟伊已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判決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則在再審訴訟未終結前,訴訟費用尚有爭執,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訴訟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再審法院未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裁判前,原確定裁判既非失效,當事人間自應以原確定裁判所認為據負擔訴訟費用。

四、經查:

(一)系爭事件各經本院110年建字第1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判決,命異議人負擔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而告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在卷可考。嗣相對人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閱系爭事件卷宗後,認相對人於第一、二審預納之訴訟費用包括第一審裁判費(減縮後)10,350元、證人方科荃日旅費700元、潘文傑日旅費754元及鑑定費19萬2,500元;異議人於第一、二審預納之(減縮後)訴訟費用,包括第二審裁判費(減縮後)15,525元及證人陳麗雯日旅費626元,合計兩造於第一、二審預納之訴訟費用共220,455元(計算式:10350+700+754+192500+15525+626=220,455元),並有相對人提出之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函、暫收據、初勘回覆單、統一發票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等件在卷可稽(見原裁定卷第3至8頁)。

則依上開確定判決主文所諭知之訴訟費用負擔,確定由異議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20,455元,而異議人已支出訴訟費用共17,421元,故異議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03,034元(計算式:000000-00000=203034)。原裁定因而據以認定異議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03,034元,及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二)至異議人雖主張其已提起再審之訴,拒絕負擔上開費用云云,惟有關本案訴訟之實體爭執部分,並非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可得再行斟酌及變更裁判。異議人異議所述,核屬兩造間系爭事件之實體上爭執事項,非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所得審究,系爭事件之確定裁判於經再審或類此程序廢棄或變更前,異議人應受該確定裁判所命負擔訴訟費用之拘束。從而,原裁定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