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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亡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28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相 對 人 郭○義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郭尚義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郭○義(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市○○路000號屏東○○○○○○○○○)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失蹤人郭○義為民國(下同)00年00月0日生,於110年10月25日起即行方不明,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爰依民法第條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請求准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設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甚明。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113年9月26日屏市戶字第1130002834號函暨所附失蹤人口聲請死亡宣告應附文件檢核表、113年2月17日屏市戶字第1130000502號函、113年11月5日屏市戶字第1130003185號函暨所附查詢清查人口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113年9月9日屏縣處字第1130006169號函、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內政部移民署113年9月11日移署資字第1130108444號函、屏東縣政府113年9月13日屏府社助字第1135069163號函、屏東縣屏東市公所113年9月10日屏市殯字第1130512248號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3年9月9日屏警分婦字第1139007672號函暨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資料、全民健保回覆資料查詢表為證(見卷第9-38頁),且依卷附屏東○○○○○○○○○函覆稱:「查郭○義(00年00月0日生)已列失蹤人口在案,且符合滿80歲以上連續3年清查成果皆列行方不明人口,次查郭○義離婚育有1子1女,業經催告渠等仍不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另查該員多年未領取社會福利津貼,並均查無使用全民健保資料、安置、殯葬及入出境等相關資料」等語(見卷第9頁),是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為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郭○義業已於110年10月25日後即失蹤之情節為真,是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