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亡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28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甘若蘋相 對 人 郭尚義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郭尚義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郭尚義(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市○○路000號屏東○○○○○○○○○)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失蹤人郭尚義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失蹤人郭尚義為民國(下同)00年00月0日生,於110年10月25日起即行方不明,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有屏東○○○○○○○○○113年11月5日屏市戶字第1130003185號函及所附清查人口明細資料及屏東○○○○○○○○○113年9月26日屏市戶字第11330002834號函及所附戶籍資料、戶政資訊系統查詢資料、全民健康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查詢資料、屏東市立殯儀館檔存殯葬設施使用申請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函等資料為證,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聲請對失蹤人郭尚義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前開各情,業據其提出屏東○○○○○○○○○113年9月26日屏市戶字第1130002834號函暨所附失蹤人口聲請死亡宣告應附文件檢核表、113年2月17日屏市戶字第1130000502號函、113年11月5日屏市戶字第1130003185號函暨所附查詢清查人口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113年9月9日屏縣處字第1130006169號函、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內政部移民署113年9月11日移署資字第1130108444號函、屏東縣政府113年9月13日屏府社助字第1135069163號函、屏東縣屏東市公所113年9月10日屏市殯字第1130512248號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3年9月9日屏警分婦字第1139007672號函暨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資料、全民健保回覆資料查詢表為證(見卷第9-38頁),且依卷附屏東○○○○○○○○○函覆稱:「查郭尚義(00年00月0日生)已列失蹤人口在案,且符合滿80歲以上連續3年清查成果皆列行方不明人口,次查郭尚義離婚育有1子1女,業經催告渠等仍不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另查該員多年未領取社會福利津貼,並均查無使用全民健保資料、安置、殯葬及入出境等相關資料」等語(見卷第9頁),是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相對人非為榮民,均查無其入出境、健保及勞保投保、領取社會福利津貼、受安置、使用殯葬設施等資料,亦查無相對人於失蹤後之任何存在或行蹤紀錄,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於111年7月28日註記為失蹤人口,迄今仍行方不明,堪認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已經失蹤逾3年之情節為真;再本院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公示催告裁定要旨,迄今催告期間屆滿,仍無其生死音訊,並據聲請人陳述在卷,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設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甚明。本件失蹤人於110年10月25失蹤時已91歲,生死不明迄今已逾3年,且經公示催告在案,其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開規定,得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既於110年10月25日失蹤,計至113年10月25日止已滿3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郭尚義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