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他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他字第8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登陸戰車大隊法定代理人 傅鈞傑訴訟代理人 黃奕彰被 告 余廣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已聲請行政強制執行未果,經本院換發債權憑證(屏院惠民執洪111司行執助字第1號),再依上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被告之財產強制執行,惟上開條文於民國111年6月22日業經總統公布修正,司法院於同年月24日以院台廳行一字第1110018286號令發布定自112年8月15日施行,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修正為地方行政法院,依同法第3條之1規定,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原告聲請日期為113年9月2日,係於上開條文修正施行後所為之聲請,是本院並無審判權,揆諸上開說明,應依職權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爰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行政)
裁判日期:202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