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83號聲 請 人 統義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典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漢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聲請人之公司名稱為統義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故請具狀更正聲請人之公司名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