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10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024號聲 請 人 李○志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簡○城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簡○城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150,000元。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4

1 條規定準用第153 條規定自明。且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緣起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000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簡○城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依法編製遺產清冊;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單、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向戶政機關聲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又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1 年度司家催字第0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支出新臺幣(下同)1,000 元;向鳳山地政事務所申請屏東市○○段000地號土地(以下稱系爭土地)第一類地籍謄本;聲請人對系爭土地共有人提起分割共有物,赴本院民事庭調解、開庭共5次,並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勘驗系爭土地及繳交測量費、土地勘查複丈費共計12,000元,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000號民事判決確定;112年度訴字第000號案件進行期間,第三人簡○弘、簡○本另對被繼承人遺產向本院聲請清償本票強制執行,經聲請人調閱卷宗後發現第三人提出執行名義即債權憑證及抵押權皆已罹於時效,聲請人對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追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又到院兩次進行準備程序,墊繳提存款668,200元,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000號判決確定,綜合上述聲請人支出費用共計43,097元。又被繼承人所留不動產,現經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強制執行,業已拍定並尚待分配價金,本件被繼承人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爰依民法第1183條暨財政部97年

3 月7 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4510 號令所定稽徵機關核算96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250,000元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民事聲請報酬狀、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00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00號民事裁定影本及聲請公示催告費用收據影本、高雄○○○○○○○○規費收據影本、高雄市政府地政規費收據影本、計程車費收據、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民事庭函、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本院112年度訴字第000號民事庭開庭通知書4份、本院112年度訴字第000號民事庭開庭通知書2份、支出明細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08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及111年度司家催字第00號卷宗核閱無訛。

四、本件審酌聲請人具律師資格,就本件遺產管理事務具備相當之專業素養,復表明願意擔任本件被繼承人簡○城之遺產管理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自此類案件本身具有公益性質之角度觀之,要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基於法律救助而指派律師扶助案件相類似,則擔任法律扶助律師其酬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新台幣(下同)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1件2,000元至5,000元、民事第一、二審級通常訴訟案件20,000元至30,000元、民事保全或執行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自可為本件重要參考。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簡○城遺產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多次為被繼承人參與分割共有物訴訟、債務人異議之訴、陳報清理被繼承人遺產相關事宜、參與被繼承人執行事務,聲請人均親力親為,觀其所耗費之勞力、心力、時間及妥善進行遺產管理及債務清理之行為,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甚鉅,又遺產管理人為被繼承人遺產最大利益所參與之必要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目的為確認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性質為遺產管理事務之一部,其內容已概括涵蓋各類訴訟、非訟程序事務及法律文件之撰擬,具整體性,無法細項分割,個別計酬,再者,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職務性質,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105,000元。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150,000元【千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計算式:105,000元+1,000元(111年度司家催字第00號公示催告聲請費)+30元(申請戶籍資料費用)+60元(申請土地謄本)+9,507元(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000 號訴訟費用)+7,200元(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000 號測量費)+4,800元(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000號土地勘查複丈費)+500元(擔保提存費)+20,000元(計程車車資)】,爰裁定如主文。至就主張報酬額度部分,亦同樣無拘束法院之效力,故聲請人聲明主張超過本院核定金額部分,毋庸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裁判日期:2024-08-12